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財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1至2部分及附表編號3至5部分,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各以108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月、10月確定,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之情節、侵害之法益及行為次數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106年12月17日│107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21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330│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163號│107年度簡字第5929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0日│107年10月22日│108年1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163號│107年度簡字第5929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1日│107年11月27日│108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編號3至5部分,已經│││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107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107年度偵字第1108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簡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5部分,已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