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敬禮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翁敬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判決正本於100年10月18日送達於被告,由其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0年10月28日。嗣被告於100年10月24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上訴理由,僅敘稱:依法聲明上訴云云,原審復於100年10月28日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有上開被告上訴狀、原審通知書函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日後20日內(即100年11月17日前)補正上訴理由。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