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陳沛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璞臻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璞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7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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