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閔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廷全
林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9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