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2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告昱品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所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