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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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 賴青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