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