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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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7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7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李建成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給付 蔣文筆 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李建成(下稱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相關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均引用如附件簡易判決書及其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建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卷第60-61、76、79-81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蔣文筆所受傷勢非輕,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原審量刑不當云云。
三、經查:㈠按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
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判決科刑部分業已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
通,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肇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然因雙方就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迄今未能達成和解,以及本件事故之發生,告訴人亦與有過失,尚不得全然歸責於被告,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單身、尚有父母親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35號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並於法定刑度之內,而予以量定,客觀上並未逾越上開法律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檢察官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堪認有所悔悟,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諭知等情,有調解紀錄表、本院和解筆錄存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卷第55、71-72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按主文及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告訴人一定金額,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又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
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珮嫻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給付方式│├──────────────────────────┤│李建成應給付蔣文筆新臺幣(下同)壹拾 陸萬 元(不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部分),給付方式: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給付陸萬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前給付││壹拾萬元,由李建成匯入蔣文筆指定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蔣秀琪 」,若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