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鋐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128、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小包(合計總驗餘淨重2.680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8年4月11日16時45分許、108年4月13日8時15分許、108年5月22日14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太原二街口、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臺中市○區○○○路與永興街口處,查獲被告蘇鋐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9年10月26日(聲請書誤為23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128、129號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小包(驗前總淨重1.6784公克,驗餘總淨重1.62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包1小包(驗前淨重0.3116公克,驗餘淨重0.309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0.7594公克,驗餘淨重0.7477公克)(合計總驗餘淨重2.6807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26日(聲請書誤為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6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80600143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375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27、128、129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小包(合計總驗餘淨重2.6807公克)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吸食器無從完全析離),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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