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彭鴻圖 上列原告彭鴻圖與被告 彭傳鈴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之聲明第一項建物之稅籍資料,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計前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後,計算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訴之聲明第三項建物之稅籍資料,以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計前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後,計算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
三、呈報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四、合計上開訴之聲明第一、三、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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