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為59.5平方公尺,而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91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8,215元(計算式:59.5×2,491=148,21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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