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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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唯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麗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8年救字第66
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
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
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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