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