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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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 吳沛涵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
馬涵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雪 即亮麗髮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755,65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5,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2,28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18,424元-12,283元=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