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3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30號聲請人 王秋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第61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7日始持系爭判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不變期間。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