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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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義禮(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合計驗後淨重壹佰肆拾肆點肆貳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義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4包俱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5年
2月27日死亡,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緝字第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4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3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1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見95年度偵字第4268號卷第93至94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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