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麗玉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乙○○於民國101年5月3日晚上7時55分許前往甲○○住處之嘉義市○○路○段○○○巷○號內,顯違反通常保護令應遠離前揭處所100公尺之命令,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茲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5年內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無視保護令之命令未予確實遵守遠離被害人住處,法紀觀念薄弱實不足取,暨其動機、目的係藉取回個人衣物而滯留不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速偵字第436號││被告乙○○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市○區○○里○○路○段○○○巷││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係甲○○之母親,渠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乙○○明知甲○○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該法院於101年4月18日核發││101年度家護字第15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乙○○至少應遠││離下列場所100公尺:甲○○住居所(地址:嘉義市○○路4││段350巷2號),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竟罔顧前開保護令││之內容,於101年5月3日晚上7時55分許,趁該屋內無人而進││入其內,並在客廳沙發上休憩,而違反前開保護令。││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檢察官董和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書記官劉奐伶││附錄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