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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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寬裕
林奕成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砍草刀壹把、辣椒水噴霧器壹罐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林寬裕與被告兼告訴人林奕成係兄弟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林奕成於民國112年1月28日上午8時許前往林寬裕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處前庭院,與林寬裕商討繼承土地占有使用問題,因溝通不良發生齟齬,林寬裕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其所有之農用砍草刀1把朝林奕成揮舞並進而攻擊林奕成,林奕成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辣椒水噴霧器朝林寬裕之臉部噴灑,兩人互推扭打倒地,致林奕成因而受有頭部鈍傷、頸部肌肉拉傷、臉部及右手擦挫傷、下唇撕裂傷、胸部挫傷、雙膝挫傷之傷害,林寬裕則受有雙側眼眶瘀腫、肢體擦挫傷之傷害。嗣林寬裕之妻 李素勤 見狀報警並呼叫救護車將兩人分別送往佑民醫院治療,經警到場處理扣得林寬裕所有之上開砍草刀1把(扣押物品清單記載為品名為鐮刀)、林奕成所有之上開辣椒水噴霧器1罐,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寬裕、林奕成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被告2人均已具狀互相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2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
3項亦有明文。㈡本件扣案砍草刀1把、辣椒水噴霧器1罐,分別為被告林寬裕
、林奕成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案雖因被告2人彼此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起訴書已記載聲請沒收之意旨,依前述規定,應就扣案之砍草刀1把、辣椒水噴霧器1罐單獨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