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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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被害人林○宥(姓名詳卷,民國000年00月生)、林○晞(姓名詳卷,000年0月生)之父親,明知被害人林○宥及林○晞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仍於112年1月27日19時50分許,在位於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當時租屋處,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以徒手或持樹枝方式毆打被害人林○宥、林○晞,造成被害人林○宥受有頭部挫傷、臉部挫傷、左側頸部擦傷之傷害,被害人林○晞則受有頭皮撕裂傷2公分、左側肩膀擦挫傷、左側大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林○宥、林○晞之母乙○○與被告成立調解,業於112年9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