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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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附民原告 宋品萱 附民被告 蔡宗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宋品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案件,被告蔡宗和未據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被告,有起訴書在卷可參,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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