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林瑞宜 被告 陳新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