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佳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佳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佳弘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賴佳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3日│103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132號│字第106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侵訴字││事實審││第42號│第226號││├────┼────────┼────────┤││判決│103年9月30日│104年11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103年度侵訴字││判決││第42號│第226號││├────┼────────┼────────┤││判決│103年10月30日│104年12月2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850號│字第13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