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11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袁立佳 被告 朱唯寧 (原名 朱燕伶
朱鴻嘉 (原名 朱文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T40X0L2;【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2,870元│自104年9月18日│1.83%│自104年10月19日│0.183%││││至104年12月8日││至104年12月8日││││├────────┼────┼────────┼────┤│││自104年12月9日│2.76%│自104年12月9日│0.276%││││至清償日││至105年4月18日││││││├────────┼────┤│││││自105年4月19日│0.552%││││││至清償日止││├──┼─────┼────────┼────┼────────┼────┤│②│9,700元│自104年9月18日│1.83%│自104年10月19日│0.183%││││至104年12月8日││至104年12月8日││││├────────┼────┼────────┼────┤│││自104年12月9日│2.76%│自104年12月9日│0.276%││││至清償日││至105年4月18日││││││├────────┼────┤│││││自105年4月19日│0.552%││││││至清償日止││├──┼─────┼────────┼────┼────────┼────┤│③│29,858元│自104年9月18日│1.83%│自104年10月19日│0.183%││││至104年12月8日││至104年12月8日││││├────────┼────┼────────┼────┤│││自104年12月9日│2.76%│自104年12月9日│0.276%││││至清償日││至105年4月18日││││││├────────┼────┤│││││自105年4月19日│0.552%││││││至清償日止││└──┴─────┴────────┴────┴────────┴────┘~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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