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樓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二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強制拆除建築物違規重建罪。爰審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林恆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