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成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文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