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49號債權人 王金緞 債務人 黃淑足 債務人 湯添財 債務人 許文印
一、㈠債務人黃淑足、許文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湯添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他債務人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黃淑足、湯添財、許文印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