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楊朝宗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被告 李馬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華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李馬龍、謝華安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楊朝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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