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債權人 杜昆峰
林彥谷 林品妏 杜宜衿 上債權人杜昆峰等四人因與債務人 林昌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杜昆峰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標的(二)是否前經核准支付命令,倘是,請釋明其重複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依據。
二、被繼承人 杜麗花 之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應簽名或蓋章)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
三、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一)請求租金新臺幣252,000元之租金起迄日為何?倘有錯誤,請一併更正之(因書狀所載109年12月至111年7月之租金起迄日僅20個月,非21個月)。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