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冠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淳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山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157,212.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