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謝文超 上列聲請人因台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7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3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