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廖幸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三四六五九三─0││壹│貳拾叁││├─┼───────────────┼──────────────┼────┼───┼────┼───┤│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三四七三三四─0││壹│叁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