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隆信 上列上訴人因施用毒品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3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隆信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於100年9月至101年4月間至行政院衛生署署立豐原醫院接受 美沙冬 替代療法治療毒癮,而被告於100年12月29日向員警坦承施用毒品,時間點正好在前述治療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被告係於犯罪本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治療中經查獲,故本案檢察官應依前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竟予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云云。
三、經查:㈠經本院向行政院衛生署署立豐原醫院函查結果,被告確曾於
100年9月6日至101年1月30日在該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有該醫院101年8月17日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稽(本院卷第17頁)。
㈡惟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
別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指第一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而其所稱「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依其文義,應係指依該條第一項規定,犯同條例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即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而於治療中始經查獲該項未發覺之犯罪而言。如行為人於參與減害替代療法後,於治療期間,難忍毒癮,再度施用毒品,即與該條鼓勵戒毒自新之立法意旨相悖,自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98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於100年9月6日參與美沙冬治療法後之100年12月2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之適用,被告仍須依法起訴及處刑,被告上訴意旨以其符合前揭條第21條之規定,本件應予不受理之判決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