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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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二五九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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