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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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有及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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