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故意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己○○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被告戊○○
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