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顏佳蕙 相對人 黃資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4日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兩造調解成立在案等情,雖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憑,惟依其提出之該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該勞資爭議調解之資方當事人為泰私房事業有限公司,亦即與聲請人達成勞資爭議調解者實為泰私房事業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列載之相對人黃資良。本件聲請人以非勞資爭議調解之當事人黃資良為相對人,請求准許將上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強制執行,於法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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