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盈芳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所提出群創光電2015年11月份薪資單之應扣記載「法院
代收款13,909」,請說明該筆應扣款項為何項目,聲請人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㈢聲請人在債權人清冊記載積欠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務為無擔保或優先權,惟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第1頁【實物擔保借款資訊】記載「京城商業銀行逾期金額316(單位:新台幣千元)擔保品類別『房地建地(不含建物)』」,請聲請人說明積欠京城商業銀行之債務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並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是否僅京城商業銀行,如有其他債權人,應詳予載明。
㈣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及聲請人父 施惠雄 戶籍地房屋均為何
人所有?依聲請人主張相關家庭生活費用係由聲請人與姊姊平均分擔,請提出聲請人姊姊戶籍謄本資料。
㈤有關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必要支出總計為914,764元部分,請詳加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2月23日起至105年2月23日止),聲請人個人必要基本生活費若干?受扶養人施惠雄、 劉美月 必要之生活費各若干?㈥請提出父親、母親施惠雄、劉美月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㈦請說明聲請人父、母親先前工作經驗、為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
賴子女扶養、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及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確有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㈧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㈨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2月23日起至105年2月23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施惠雄、劉美月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