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621號公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甲○○為室友關係,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2段120號2樓之住處,因乙○○深夜使用浴室造成噪音,雙方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拖鞋丟擲甲○○,並揮拳毆打甲○○之頭部及胸部,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及右胸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因被告願捐款新臺幣三萬元交由告訴人轉捐予彰濱秀傳醫院,故告訴人甲○○當庭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