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俊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彥瑩
李世有 (原名 李俊毅
李俊弘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被告 李俊蔚
李子晴 (原名 李珮儀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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