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29號聲請人 廖芝宸 相對人 廖祿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192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2年5月8日│125,000元│未載│92年5月9日│WG00000000││├──┼───────────┼─────────┼───────────┼───────────┼────────┼──┤│002│92年5月31日│109,000元│未載│92年6月1日│TS703302││├──┼───────────┼─────────┼───────────┼───────────┼────────┼──┤│003│92年6月12日│187,500元│未載│92年6月13日│WG00000000││├──┼───────────┼─────────┼───────────┼───────────┼────────┼──┤│004│92年7月4日│375,000元│未載│92年7月5日│TS703305││├──┼───────────┼─────────┼───────────┼───────────┼────────┼──┤│005│92年7月9日│62,500元│未載│92年7月10日│TS703316││├──┼───────────┼─────────┼───────────┼───────────┼────────┼──┤│006│92年7月9日│62,500元│92年7月14日│92年7月15日│TS703317││├──┼───────────┼─────────┼───────────┼───────────┼────────┼──┤│007│92年8月4日│62,500元│未載│92年8月5日│TS703315││├──┼───────────┼─────────┼───────────┼───────────┼────────┼──┤│008│92年7月9日│187,500元│92年9月2日│92年9月3日│TS703322││├──┼───────────┼─────────┼───────────┼───────────┼────────┼──┤│009│92年7月9日│125,000元│92年9月14日│92年9月15日│TS703324││└──┴───────────┴─────────┴───────────┴───────────┴────────┴──┘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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