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79號上訴人白天鵝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蔣凱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懷華 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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