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范育如 代理人 黃士昌 相對人 林益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1年10月12日之借款。
(五)清償日期:民國102年1月12日。
(六)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額新臺幣肆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益新,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林益新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有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逾期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付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肆萬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9月16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區│峰西││259│建│1049.00│10000分之15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20│峰西段259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三層:82.59│陽台:8.33│1分之1│││││凝土造、8層││││││├───────┤│││││││臺中市霧峰區草││││││││湖路63號三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峰西段563建號1,533.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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