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吳妍芳 相對人 羅黃麗琇
曾玉滿 陳玉琴 葉育伶 謝美玲 蔡月嬌 賴莠娜 黃美麗 黃 賴秀花 張玉瑰 廖麗媚 王意 婷 王譽璇 王敏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廖麗媚、 王意婷 、王譽璇及王敏慈應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昆崇 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羅黃麗琇、曾玉滿、陳玉琴、葉育伶、謝美玲、蔡月嬌、賴莠娜、黃美麗、 黃賴秀花 及張玉瑰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00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羅黃麗琇負擔19/100、被告曾玉滿負擔6/100、被告王昆崇負擔19/100、被告陳玉琴負擔6/100、被告葉育伶負擔3/100、被告謝美玲負擔9/100、被告蔡月嬌負擔11/100、被告賴莠娜負擔9/100、被告黃美麗負擔4/100、被告賴秀花負擔5/10
0、被告張玉瑰負擔2/100,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被告羅黃麗琇、曾玉滿、王昆崇、陳玉琴、葉育伶、謝美玲、蔡月嬌、賴莠娜、黃美麗、賴秀花、張玉瑰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2號判決,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73/100,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全體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被告王昆崇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死亡,相對人廖麗媚、王意婷、王譽璇及王敏慈等人為王昆崇之繼承人並承受訴訟,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裁定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金額│備考│├─────────┼──────┼─────────┤│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相對人羅黃麗琇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相對人曾玉滿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相對人廖麗媚、王意││││婷、王譽璇及王敏慈││││之被繼承人王昆崇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相對人陳玉琴預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相對人葉育伶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相對人謝美玲預納│├─────────┼──────┼─────────┤│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相對人蔡月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相對人賴莠娜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相對人黃美麗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相對人賴秀花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相對人張玉瑰預納│├─────────┼──────┼─────────┤│合計│120,772元││├─────────┴──────┴─────────┤│120,772X27/100=32,608,46,342+5,130=51,472,51,47││2-32,608=18,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