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美嘉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間因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99,86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