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所列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項,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