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51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郭信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二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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