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台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嗣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梨敏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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