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台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嗣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梨敏
不得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台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嗣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梨敏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