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債務人 李國慶 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月迄今任職工作名稱、工作、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各為何?並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其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父母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5、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債務人父母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5.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105、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提出債務人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7.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目前保單價值。
10.債務人前於102年2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具
體說明當時協商條件、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11.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2.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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