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邵 麒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邵柏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雅 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邵柏仁、邵│自民國107年9│至民國108年4│年息1.15%│││53627│麒峯、楊雅│月1日起│月1日止││││元│婷├──────┼──────┼───────┤││││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邵柏仁、邵│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627│麒峯、楊雅│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邵麒峯 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邵柏仁、 楊雅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5,93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邵麒峯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3,6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邵柏仁、楊雅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