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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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楊勝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楊勝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慧芬